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教育交流,并深信在文化、教育及其他相关领域内的合作将有助于两国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循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和国际法,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 一、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互换教育代表团,以考察对方教育情况;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它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为各自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可能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其它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和协会组织友好访问和比赛。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和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和机构之间开展直接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促进两国创作协会和其它民间组织之间在本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有关文化和教育交流费用问题将由缔约双方相互协商决定。 缔约双方同意各自国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根据本协定与对方国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就各自相关领域另行签订计划和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在里加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对本协定条款的理解有分歧,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青春 哈尔德.比克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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