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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教育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在文化、教育、体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克罗地亚科学艺术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一、教 育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合作,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
--萨格勒布大学和北京大学;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进行合作的高等院校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交换学者,具体事宜将由这些高校自行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相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双方支持在对方高等学院研究克罗地亚语言及文学和汉语及文学。为此,双方将创造条件以便设立汉语和克罗地亚语教研室和中心,互派教师和讲学,并通过有关机构直接协商共同探讨其他形式的交流。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聘请大学语言教师。具体事宜另商。
第五条
双方将着手准备有关相互承认对方学位、文凭和大学学历的协定。有关具体事宜另商。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由三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考察,为期一周。

二、文化艺术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互换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展览内容和展期及随展人数将另行商定。
1.克方表示在一九九五年在萨格勒布博物馆中心举办“丝绸之路”展的愿望;中方表示愿就此另行协商;
2.双方将探讨在一九九五年共同参与纪念马可.波罗返回欧洲七百周年活动的可能性;
3.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在克举办中国风筝展;
4.克方于一九九六年在华举办由里耶卡现代画廊组织的“克罗地亚现代绘画”展。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艺术摄影展。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方将邀请二名中国美术家参加一九九六年在里耶卡举办的每两年一届的国际绘画展;
2.中方将邀请二名克罗地亚美术家参加在华举办的国际美术展。
第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部门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克罗地亚共和国文教部文保局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建立合作关系,并就两国文物现状进行专家和信息交流。专家人数和访问时间将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派一个小型乐团互访。访问日期和人数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方邀请中国民间歌舞团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民间舞蹈节。
2.中方邀请克罗地亚民间歌舞团访问中国。
组团人数和访问时间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方邀请一中国木偶团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木偶节;
2.中方邀请一克罗地亚木偶团访问中国。
访问日期和人数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克罗地亚共和国邀请一儿童艺术团参加什贝尼克儿童艺术节。访问日期和人数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邀请一名中国民乐教授于一九九五年赴格拉日尼扬国际音乐青年文化中心为青年音乐工作者培训班讲课。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本国举办克罗地亚电影周(一九九六年)和中国电影周(一九九五年),以介绍对方国家的影片。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于一九九六年在萨格勒布举办中国动画片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一九九五年在华举办萨格勒布动画片学校制作的动画片周。
第十八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于一九九六年在华举办由萨格勒布“米罗斯拉夫.克尔勒扎”百科全书出版社组织的“克罗地亚百科全书五百周年”展览。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四至五人的文学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二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邀请一名中国文学家参加萨格勒布文学讨论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邀请一名克罗地亚文学家参加在华举办的文学聚会。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出版汉克词典及克汉词典。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科技和文学专业翻译家的交流。访问时间和人数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互相翻译克罗地亚和中国作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及其他创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出版和图书工作者参加萨格勒布国际书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出版和图书工作者参加在华举办的书展。
第二十五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建议萨格勒布国际出版物常设展览机构与中国有关出版社继续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进行直接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专家代表团,为期一周。访问日期和人数另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画廊和档案馆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专家、出版物和文献进行合作。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节目和专家进行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教科文委员会进行合作,为此,将探讨共同参与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大项目“丝绸之路”一部分的“十八至十九世纪地中海东部木制造船业”国际项目的可能性。

三、新 闻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四、体 育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领域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自行商定。

五、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
(1)派遣方应将所派人员的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得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互换展览的主要规定:
(1)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待方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须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和其他要求);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受方;
(3)接受方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损坏等情况,接受方应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给予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4)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三十四条
互派留学人员的主要规定:
(1)派遣方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所需材料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行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专业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少数高级进修生经商接受方同意后,亦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接受国应为不懂接受国语言的大学生安排必要的语言培训。

六、财务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方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六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方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包餐;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配备翻译、与访问内容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市内活动时应配备专车);为确保演出所需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的费用;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七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受方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及保证展出所必需的组织宣传和技术费用;
(3)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互派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大学语言教师的财务规定:
(1)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入学和学成回国时首都至学习地点间的往返旅费。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向在本国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提供相应生活费和学费(含住宿、用膳、医疗保险、市内交通、零用费等)。
(2)派遣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家属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托运费(包括休假);接受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家属和一名十二岁以下子女从首都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学位、学术和教学水平支付月工资。双方免费提供适当的住房,必要的免费医疗及因工交通费,并负担暖气、水电和煤气等费用(或包括在工资内)。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一九九七年年底有效。
第四十条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在萨格勒布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尤尔基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