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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塞友好合作关系、扩大现有合作的愿望,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进行例行磋商,就双边总体关系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看法,并对两国间各项条约和协定的执行情况及时交换信息。

第二条



双边磋商将涉及政治、经贸、科技、领事、国际法和文化合作等各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互访或在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期间举行会晤。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举行两国外交部副部长级或高级别官员磋商。
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磋商级别、日期、地点及日程。

第四条



双方派驻第三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以及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根据需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将不影响两国间业已达成的其他任何协议。

第六条



双方若无其他约定,代表团旅费和住宿费用均由派出方自理。

第七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七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                          武克.耶雷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