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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能源矿产部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伙伴协议

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为本协议授权一方,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能源矿产部为本协议授权另一方,
以下分别简称为“一方”和“双方”
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于1983年2月28日签署的民用核能合作意向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能源矿产部于2004年2月3日签署的能源与矿产领域合作框架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两国元首阁下2005年4月22日的会谈成果;
4.2006年6月,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能源矿产部部长先生访问中国取得的结果,中阿双方重申在能源领域,尤其在核能领域建立优先关系的愿望。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两国元首阁下2006年11月7日的会谈成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本协议或其执行协议范围内,在遵守各自签署的国际文书要求下,双方重申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建立合作关系的决心。
第二条:本协议目的是确定双方工作框架和条件,双方同意,一方面,双方共同完成或委托其他实体开展和完成阿尔及利亚阿庞科、丁家卫和梯乃夫铀矿储量的全部经济技术和工程研究,确定范围,做出评估,以合作伙伴的形式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研究在阿尔及利亚利用上述地区铀矿建造核电设施的可能性。
第三条:根据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同意将合作扩大到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全部领域。
第四条:为实现第二条所确定的目标,双方将签署单独和专门的协议,这些协议将确定实现这些目标的经济、技术、财政和法律方面的条件。
第五条:为实施本协议的规定,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建立:
1.后续合作高级委员会(HCFC),其组成及任务见本协议附件二。
HCFC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多次专门会议,会议将在阿尔及利亚和中国轮流召开。
2.在HCFC领导下的技术协调委员会(TCC)拥有执行合作项目所需的必要授权。
TCC的组成及任务见本协议附件三。
第六条:在由双方专家对第二条所述的阿庞科、丁家卫和梯乃夫铀矿已有的研究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如有必要,TCC应在得到结果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决定是否由双方或其他委托实体进行补充研究的决定。
如果双方认定结论可行,将立即成立联合企业继续开展工作。合资公司成立和经营的法律、技术和金融条件将由双方共同确定。
第七条:作为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补充,考虑到双方以前的承诺,双方同意今后在合适的条件下重启并完成比林核研究中心二期和三期的建造工程。
第八条:尽管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明确确认在项目研究阶段,直至双方就任一项目签署合作合同之前,阿方可根据自身的判断,自由使用其已经拥有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并可根据自身的意愿,与其他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达成于本协议目标相同的协议。
第九条:双方同意支持和鼓励设立其他形式的机构以获得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员、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完成任务。
除非双方另有规定,双方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各自承担一半,包括双方自身的资源或获得的外部资源。
第十条:本协议初始有效期为其生效之日起五年。经双方同意期限可延长。
经提前三个月通知,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或其执行协议时获得的信息应保密,按保密信息对待。
能够接触这些信息的负责人、雇员、顾问和其他所有人员均有保密义务。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或其执行协议届满或解除后三年内对这些信息保密,按保密信息对待。
在任何情况下,双方签署的本协议的执行协议或补充协议,均应签署保密协议。
在本协议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本条款的规定和条件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在执行本协议或其执行协议框架下,双方共同合作中获得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成果未经一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另一方不得使用或谋利。
第十三条:对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中产生的所有分歧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范围内开展的全部研究和评估文件将以英文和法文写成。
第十五条:附件一、二、三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本协议文本为以中文、阿拉伯文、法文和英文四种文本写成。如对协议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2008年3月24日于阿尔及尔签署,一式两(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国家原子能机构                  能源矿产部
代表                      代表
魏建国                   阿巴斯.法卡尔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1.燃料循环领域:勘探、开采、处理、转化、燃料生产、废物处理、出于最佳化利用考虑,提取矿石中所含的所有物质;
2.核电发展:核电站的研究设计、工程施工、建造和运行;
3.核技术和工艺在健康、工业、农业、水资源、环境和材料等方面的应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药物产品生产;
4.规范、辐射防护、核安全和保安;
5.人员培训、技术和专门知识的转让;
6.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7.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领域。
附件二
后续合作高级委员会(HCFC)由6名常设人员组成,其中,阿方任命三(3)人,中方任命三(3)人。
委员会主要任务如下:
.协调双方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
.检查、评价和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组织协商会议;
.确定研究、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的优先顺序;
.对技术协调委员会提出的补充行动做出决策,包括可促进实现双方指定目标的计划。
附件三
技术协调委员会(TCC)的成员由中方和阿方指定,其任务如下:
.对双方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的研究和工作提出计划和建议,并与其就实施计划的技术、经济和法律条件达成协议。在此框架内,TCC可以寻求双方国内专家、设计院和专业公司协助工作。
.检查和确认研究和工作成果。
.如果TCC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双方推荐已有的机构或建议成立独立的机构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就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作签署专门协议。
.从双方共同挑选的专家中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研究或其后续工作、计划、评估方法等。
.向双方建议对已经商定的工作采取补充行动。
.定期向双方通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对工作的评估,负责监督工作按确定的价格和工期进行。
TCC拥有必要的授权,管理由双方支配的所有人员、技术和财政资源。TCC认为必要时即可召集会议。TCC所有决定均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
TCC成员将在其成立之时共同确定其运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