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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2005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中国人民和阿塞拜疆人民的友好关系,扩大两国间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保证为文化艺术领域最富成效和影响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相互组织文化艺术界人士、音乐和舞蹈团体进行巡回演出,互派博物馆藏品展览、摄影展览,互办电影日;相互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比赛、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三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在适当时间互派艺术团。
第四条 双方将互派3-5名文化艺术工作者进行专业交流。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在中国举办“阿塞拜疆文化日”活动和在阿塞拜疆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举办文化日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同意发展和实施合作项目、计划和文化活动。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扩大两国图书馆和博物馆之间的直接联系,并开展文学和专家间的交流。
第八条 双方将互换有关著名文化艺术工作者和最现代化技术成就的信息。
第九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可以开展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和展览时,派出方应在至少两个月前将抵达日期、入境地点和交通方式通知接待方。
第十一条 派出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和随展人员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交通费、行李托运费,道具和展品的往返运输费、保险费,提供广告资料及目录。
接待方负担道具和展品的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布展和撤展的费用,保证展品的安全,负责组织宣传。
接待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和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住宿、膳食和国内交通费,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救护,在对等条件下提供零用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书就,工作文本为英文,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文 化 部            文 化 部

孙家正         波兰特.比尔-比尔.奥格雷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