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体育
1.孟方派一个三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已执行)
2.一九八四年中方举办孟儿童画展。
3.一九八五年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孟。
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华。
5.一九八四年中国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孟。
6.中方派一个文物博物馆考察团访孟。
7.孟方派一个文物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8.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足球队访孟。
9.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足球队访华。
10.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和运动员,具体细节共同商定。
(二)教育
11.孟方派一个三至五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中方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13.孟方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三)广播、电视、出版
1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华。
15.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孟。
16.双方互相交换电视节目、纪录影片和音乐录音带。
17.双方鼓励交换图书资料。
18.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
19.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孟。
20.孟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华。
(四)费用及其他
21.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
22.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 向 前 杰拉鲁丁.阿哈迈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