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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斯洛文尼亚在上海设立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照
((2010)部领字第315号)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一○年六月八日第RS-045/10号照会,内容如下: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在上海市设立领事馆达成安排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在上海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级别、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安排,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于北京

斯方来照
(第RS-04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去照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一○年六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