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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签署之际,缔约双方的签字代表同意下述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意到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声明,第一条第二款(一)(1)提及的“非公民”系指:根据《无拉脱维亚和任何其他国家国籍的前苏联公民地位法》,有权持有拉脱维亚共和国颁发的非公民护照的人。

关于第九条


拉脱维亚共和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明,其要求有关的投资者依照第九条第二款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之前用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行政复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完成该程序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志刚                马利斯.里耶克斯津什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