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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认为1994年12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的执行令人满意,
考虑到拉脱维亚共和国即将成为欧盟成员,
本着使双方贸易和经济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贸易并使之多样化,积极发展符合双方利益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努力在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并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促进经济合作的持久发展,
--促进并加强双方间的贸易。
第二条
考虑到缔约双方经济关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缔约双方一致认为,下述领域具备潜在长期合作的有利条件:
--工业和矿业
--农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
--科学和技术
--能源
--通讯
--运输
--旅游
--环境保护
--促进经济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努力对各种合作予以便利和促进,主要是:
--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促进双方国内各种专业组织、商会或协会的交流
--经济人士、代表团和机构之间旨在促进合作的访问、联系及活动
--举办各种展示及展会
--组织讲座和学术研讨会
--咨询服务
--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合资企业的设立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活动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双边经济事务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贸易促进和便利化所需,将定期交换有关贸易、经济、投资和金融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经济、产业和技术合作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将定期交换各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程序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在本协定下建立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代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代表组成。
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监督和审研本协定的执行,回顾已完成的各项合作行动;
研究本协定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研究可能阻碍缔约双方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的问题;
研究改善贸易结构方式的途径,以使其进一步多样化;
研究发展贸易及经济合作的方法和新的机会;
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提出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各种建议。
三、联合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在北京和里加轮流召开会议。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联合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以协助其工作。
四、联合委员会应当对本协定的修改和变化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两国企业于本协定生效前或有效期内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受本协定生效、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第八条
本协定的适用不应影响因拉脱维亚共和国成为欧盟成员而产生的义务。本协定的条款不得被援引或解释为违背或影响欧盟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共体之间签署的协定所赋予的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必要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本协定长期有效,除非缔约任何一方事先6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该协定的通知。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志刚        卡斯帕尔斯.格尔哈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