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约瑟.玛卡莫综合医院和彭巴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工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百分之二十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莫方尤其关注中国医疗队在彭巴省的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它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同莫桑比克公民同样的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胡 熙 明 费尔南多.瓦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