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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双方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古老的文明古国之间紧密的历史关系;认识到旅游业在促进双方人民相互理解和发展双边经济、文化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性;为加强双边友好关系、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鼓励本国公民去对方国家旅游,了解其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
二、双方旅游部门将对双方旅游业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给予支持。
三、双方应为对方旅游企业在对方国家开设代表处提供必要的便利。代表处的活动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可能为对方宣传本国旅游业提供方便。

第三条



一、双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交换各自国家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材料,包括国内旅游、国际旅游、旅行团体及旅馆的发展情况。
二、双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将鼓励旅游专业人员的互访,增加相互了解。

第四条



双方优先进行旅游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并为此鼓励双方旅游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双方不定期互派政府旅游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考察访问,代表团的人数、访问时间和路线由双方商定。访问期间代表团的国内食宿交通费由接待方负担,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对本协定进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外交途径确认。

第七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双方于一九八一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将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钢                   穆罕默德.努曼.贾拉勒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