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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七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赞。
2.赞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赞演出。
4.赞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演出。
5.中方在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赞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
2.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双方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4.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曼贾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