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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2004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卢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一个由12人(具体科别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

第二条

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户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卢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健全医院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基本戈医院。

第四条

中方的义务:
1.负担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负担医疗队员在卢期间的生活费、交通(包括交通工具、燃料和维修费等)、办公费和医疗费等;
3.为医疗队工作需要,每年免费向医疗队提供25万元人民币的药械,由医疗队使用和保管。

第五条

卢方的义务:
1.为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2.为医疗队员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
3.免除医疗队员在卢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4.为中方提供给医疗队的药械办理海关手续,并免除有关税款。

第六条

医疗队员在卢旺达的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其抵达之日起计算。
医疗队员到期回国。如卢方需要某医疗队员延长工作期限时,在医疗队员本人也愿意的情况下,征得中方同意后,其任期可延长。

第七条

医疗队员应遵守卢旺达政府规定的现行法律,尊重卢旺达人民的风俗习惯。卢方也应尊重医疗队员。

第八条

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节假日,并每工作满11个月享有1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双方任何一方如需要终止协议,必须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届时,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基加利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合作部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负责合作的国务秘书
戚德恩           普罗泰.米塔里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基本戈医院医疗队人数科别表

妇产科医生      2人
外科医生       1人
儿科医生       1人
内科医生       1人
针灸医生       1人
麻醉师        1人
五官科医生      1人
骨科医生       1人
手术室护士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