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吉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9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科别见附件)赴吉布提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方的义务: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工作的往返国际旅费;
2.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
3.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使用的汽车燃料和维修费;
4.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及生活必需品,并负责运至吉布提(含运保费)。
第五条
吉方的义务:
1.免费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期间的住房(含空调机、电话、电冰箱和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等);
2.免费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3.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辅料、药品、器械和化学试剂;
4.负责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物品的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支付有关税款及费用。
5.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吉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11个月可享有1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吉方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吉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障他们的安全。
第九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孟宪科 阿里.阿卜迪.法拉赫
(签字) (签字)
编者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