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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科研国务部科学与技术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科研国务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科技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社会水平的重要性;认识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称“SMEs”)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中的重要作用;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应用研究和中小企业间的合作;根据1983年4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旨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共同鼓励和支持两国在应用研究领域的合作,并鼓励和支持SMEs参与此类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发展和扩大两国科研机构和SMEs间的互利合作(即第1条中所指的合作),目的在于通过两国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和两国研究资源的共享,实现技术创新、取得科学成果。

第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合作包括:
(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二)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专家互访;
(三)组织和参与科学会议、学术交流会、研讨会、课程和展览等;
(四)交流科技信息和资料;
(五)共用研发设备和装置;
(六)通过联合开发和建立示范项目推广实用技术。

第四条



除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外,为执行本协议而开展的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专家交流活动,其费用按下述原则分担:
(一)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
(二)接待方根据其有关财务规定负担当地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派出方负责派出人员的紧急健康保险(包括医疗险)。

第五条



一、双方同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双方将对有关于或源自于合作活动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以及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应基于各自贡献和公平利益。
三、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配应根据各项目合作者共同制定的项目管理计划或者项目合作合同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同将依据中埃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签订。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第三国或者国际机构的科学家、研究人员、技术专家和科研院所可以参与本协议下合作项目,其有关费用自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七条



因解释或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不应影响双方在其他国际协定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3年,如在期满前3个月,双方中未有任何一方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将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年。
三、本协议的终止将不会影响到终止时尚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执行直到完成。
本协议于二○○八年四月十日在埃及开罗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科研国务部
副部长李学勇         副部长马吉德.谢拉比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