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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对等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持有效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30日,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副部长级或常务秘书及以上的中央政府官员,中方军队少将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和特方上校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对方的同意或者通报对方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的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应当提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其中止协定或此后撤消中止的意图,任何对协定的中止或撤消中止应当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协定。任何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正式确定,并指明修改后条款的生效日期。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在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形式,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30日生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定,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90日失效。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伦尼.塞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