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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2006-2008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签署2006- 2008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第一章 交流项目

第一条 政府主管部门交流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化部与委内瑞拉文化部互派一个政府文化代表团。

第二条 舞台艺术

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将组派一个6人杰出艺术家代表团赴委访问,届时可举办舞蹈、戏剧和音乐等艺术专业讲座。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将派一个艺术团赴委内瑞拉访演,委方将派遣一个艺术团参加在北京举行的“相约北京”联欢活动。
三、委内瑞拉文化部有关部门希望中方提供乐器制造技术及资料。
四、委内瑞拉文化部舞台表演与音乐司所属的全国戏剧与马戏秘书处希望派遣留学生到中国学习杂技,并希望中方派遣杂技教员到委内瑞拉举办培训班。
五、委内瑞拉文化部舞台表演与音乐司所属的全国戏剧与马戏秘书处希望中方提供有关木偶和皮影艺术资料。
六、以上项目将由双方通过各自相应单位逐项商定。

第三条 电影

一、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工作者之间通过举办论坛、讲座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接触,开展交流。
二、双方将在适当的时间举办电影展。
三、委内瑞拉国家电影资料馆基金会希望获得中国电影的专业级录像带、35毫米拷贝、家用录像带和影碟及其相应的版权,以作发行。有关版权或使用权事宜须与中方节目版权所有者达成共识并签订文字协议或合同。
四、双方鼓励开展电影领域的推广活动,特别是面向青少年的涉及教育、民间艺术和历史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学

一、委内瑞拉文化部希望在委内瑞拉出版中国10名诗人和10名小说家作品的双语图书,在中国出版委内瑞拉10名诗人和10名小说家作品的双语图书。此项目由两国政府部门负责推荐出版社,有关出版社具体洽谈合作事宜。
二、为鼓励文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与委内瑞拉文化委员会或其指定单位互相接待对方一个6人作家代表团访问8天。

第五条 视觉艺术与博物馆

一、双方将举办介绍对方国家文化艺术的展览,并将为对方展览提供便利。展览内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二、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中方将派遣:
1.一名保管和修复纸质绘画作品的专家赴委在阿瑟.麦克利那博物馆基金会举办讲座。
2.一名文物专家于2006年赴委,在科学博物馆基金会举办关于文物保护和修复新技术的讲座。
3.若干博物馆专家在委科学博物馆基金会举办题为《利用博物馆推广科学的新范例》系列教学讲座。

第六条 图书馆

一、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中国国家图书馆将与委内瑞拉国家图书馆交换各种书目和非书目出版物,其中包括西班牙语和英语科技出版物,政治、艺术和文学方面的录像带,以及印刷艺术品;交换图书馆信息和管理经验。
二、双方将支持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开展交流与互换信息,举办图书馆学、信息科学、文件保管和修复,微拍、数字化等方面的进修班,讲座和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文化遗产

一、中方将于2006年下半年派遣专家赴委内瑞拉文物局举办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与方法的讲座,并举办中国考古与文化遗产的培训班。
二、双方同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探讨签署保护和收复文化财产协定的可能性。

第二章 财务规定

关于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人员的食宿和国内交通及行李的国内运输费。
关于互派专家: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国内交通和医疗费用。
关于造型艺术展:派遣方负担展览的国际运费以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负责将展品运到将要展出的第一站,并负责从最后一站运走展品。接待方负担布展、宣传和印刷展览目录的费用,以及随展人员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展品运输的保险费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举办图片展:派遣方负担图片运输费、各种宣传册子的印刷费以及随展摄影家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提供展览场地、布展、宣传,以及随展摄影家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关于举办电影展:派遣方负担影片及其他配合影展材料的国际运输费,以及随展代表团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提供影展的场地和宣传,以及代表团的食宿、国内交通费用和影片的国内运输费。
关于交换图书资料:提供方负责书目资料和非书目资料的寄送。
关于出版图书或选集:提供方负责挑选、翻译以及改编本国作品,另一方则负担出版费用。
关于音乐、舞蹈和戏剧团组访问:派遣方负担人员和道具的国际旅运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以及演出场地、节目单和宣传。
关于经济条件及其他上述条款未涉及的问题将通过双方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章 通则

此计划不排除其他可通过外交途径确定的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经双方同意,此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更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除非一方通知另一方决定废除本计划。
如废除本计划并不影响本计划正在执行的项目。
本计划于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弗朗西斯科.赛斯托.诺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