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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帮助苏里南建设体育馆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为了发展中、苏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苏里南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苏里南政府建设一座三千人座位的体育馆。中国政府同意承担该项目的考察、设计,派遣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施工,提供苏方不能解决的设备材料。
第二条 中方为建设体育馆进行考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在中国政府将给予苏里南政府的无息贷款项下支付。
苏方负担建设体育馆的当地费用和中国专家往返北京和帕拉马里博的旅费。当地费用包括:当地材料购置费、运杂费、施工管理费、当地工人工资、中国专家在苏里南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等。
第三条 中国政府为上述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四条 关于建设和实施上述项目的其他事宜将由双方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帕拉马里博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荷、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里南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        苏里南共和国文化、青年、
特命全权大使               体 育 部 长
李  超                 坎 帕 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