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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委内瑞拉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原则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向委内瑞拉玻利瓦尔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或最终用款人(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的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宽限期)不超过15年;
二、贷款年利率为3%。

第三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委内瑞拉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评估、审定。如上述贷款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直接贷给最终用款人使用,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评估、审定。

第四条

中、委两国政府将随时检查上述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就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签订使用本贷款的借贷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
在解释和(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疑问,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于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在加拉加斯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财政部长
石 广 生             何塞.亚历杭德罗.罗哈斯.拉米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