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抵达赞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中国医生不承担法医的任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都拉中央医院、利文斯顿总医院、基特韦中央医院,卢安夏汤姆逊医院和卡布韦总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于协议终止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赞方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本地电话),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第六条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赴赞的国际旅费,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等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并在工作满十一个月后享受一个月的假期,如不能在当月或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免除下列物品的进口税、关税及增值税:
1.医药品的供应。
2.中国医生专用的设备、车辆及物资。
3.中国医生的日常生活用品。
上述商品可以转让给享有同等免税待遇的组织和个人。
赞比亚政府还同意免除中国医生及其家属的关税税收和进口到赞比亚的个人和家庭用品。但这些用品的免税期为:到赞比亚后六个月。
第十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学业证书提供赞方,供赞方在赞比亚医疗协会和其他制定规章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赞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本议定书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经协商,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议定书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须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财政计划部常秘
余树清 L.N.Zimba女士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1.队长 一名
2.大学教学医院 (五名)
眼科 一名
耳鼻喉科 一名
放射科 一名
针灸科 一名
麻醉科 一名
3.恩都拉中央医院 (八名)
外科 一名
妇产科 一名
骨科 一名
眼科 一名
麻醉科 一名
针灸科 一名
耳鼻喉科 一名
小儿外科 一名
4.利文斯敦总医院 (四名)
外科 一名
妇产科 一名
麻醉科 一名
针灸科 一名
5.基特韦中央医院 (四名)
外科 一名
针灸科 一名
麻醉科 一名
妇产科 一名
6.卢安夏汤姆逊医院 (三名)
妇产科 一名
外科 一名
针灸科 一名
7.卡布韦总医院 (三名)
妇产科 一名
外科 一名
针灸科 一名
总计: 二十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