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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多拉中央医院、卡布韦总医院、利文斯顿总医院、卢安夏汤姆逊地区医院、基特韦中央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于协议开始赴赞比亚和于协议终止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一百美元。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生活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由中国医疗队通知赞方。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比值以支付日的牌价为准。
赞方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第六条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并同其他医生享有同样的休假,如不能在当月或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并保护人身安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免除下列物品的进口税、关税及增值税:
A.医药品的供应。
B.中国医生专用的设备、车辆及物资。
上述商品可以转给享有同等免税待遇的个人或组织。
赞比亚政府还同意免除中国医生及其家属的关税税收和进口到赞比亚的个人和家庭用品。但这些用品的免税期为:到赞比亚后六个月。
中国医疗队员还享有免除赞比亚卫生部给予的生活费的收入税、个人或预扣赋税条例的所有直接税。

第十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学业证书提供赞方,供赞方在赞比亚医疗协会和其它制订规章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本协定书自中赞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重新签订议定书。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延期本议定书,都必须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须得到另一方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何宪开          齐班达女士
(签字)         (签字)